來源:園林吧
二、城市綠化法的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城市綠化管理體制、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全過程的基本準則。城市綠化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統一領導、分工負責
《城市綠化條例》第7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國城鄉綠化工作;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負責全國城市綠化工作;地方綠化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城市綠化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統一領導”,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城市綠化工作。各地綠化委員會的職責是:領導全國或本行政區域的綠化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各行各業的綠化工作。
“分工負責”,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城市建設、林業、城市綠化、交通、鐵路等有關部門,按職權劃分主管其分工范圍內的綠化工作。具體而言,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綠化工作;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林場、水庫、堤壩等植樹造林和綠化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兩側的綠化工作;鐵路主管部門負責鐵路兩側的綠化工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局、園林綠化局和未設園林局、園林綠化局的建委、城建局等)主管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但劃歸林業等其他主管部門主管的范圍除外。
(二)城市綠化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綠化條例》第3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國家制定的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比例、規模、數量、速度、效益以及措施等方面的規劃和指標,是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組成部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作用在于能夠經常和自覺地保持全社會供求總量的平衡和經濟結構協調.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社會資源,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和高效益的發展,使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地得到提高。
城市綠化是城市重要公用設施之一,又是環境保護和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還是防災、救災的重要措施。城市綠化事業覆蓋城市社會的各個方面,滲透城市各行各業,關系城市干家萬戶和居民個人的身心健康,關系到城市的全局和長遠的建設事業。城市綠化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大量的資金、人力和技術的投入,納入城市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不言而喻的。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應當確立城市綠化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應有地位,統籌兼顧,既有長遠的發展目標,又有同近期經濟、技術條件相適應的方案、措施,使城市經濟健康協調地發展,使城市的各項設施配套、均衡地發揮出應有的綜合效益。
(三)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城市綠化條例》第4條規定,國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城市綠化是一門新興的實踐性應用學科,涵蓋規劃設計理論和技術、工程措施技術、育種和栽培管理技術、測試檢驗技術等,既同園林學、植物學、生態學、環境學、地貌學等自然科學密切相關,又涉及到社會學、美學、心理學、環境空間和藝術規律等社會科學。必須著力研究和探索這些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在城市綠化科學中的有機結合,將先進的城市綠化科技成果推廣應用于城市綠化的全過程,才能從根本改變我國傳統的生產方式,扭轉以體力勞動、手工操作為主,機械化程度差,科技含量較低的落后局面。因此,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大力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科技、藝術水平,是城市綠化建設事業的一項重要的既定政策和法定原則。
(四)城市中的單位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植樹綠化義務
《城市綠化條例>第5條規定,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以彌補城市專業綠化隊伍力量的不足,提高全民植樹綠化意識,加快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